(2017)闽082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谭贵江、丘炬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贵江,丘炬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刑初45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贵江,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丘炬林,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上杭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7日被逮捕。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贵江、丘炬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贵江、丘炬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谭贵江多次到上杭实施盗窃,被告人丘炬林明知被告人谭贵江实施盗窃,仍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谭贵江从永定区租住房出发到上杭县稔田镇、蓝溪镇、太拔镇等地,被告人丘炬林在路边等候,被告人谭贵江进入村民家中实施盗窃,后被告人丘炬林再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谭贵江回永定区的租住房。被告人谭贵江、丘炬林参与盗窃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3696元。1.2016年8月27日晚,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稔田镇化厚村树子里路X号游某某家盗窃AppleiphoneSE苹果手机一部、现金4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75元。2.2016年9月13日晚,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蓝溪镇觉坊村下屋路X号廖某某家盗窃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3.2016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稔田镇官田村福星楼X号李某家中盗窃红米NOTE2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2元。4.2016年9月19日晚,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稔田镇化厚村上游屋路X号游某某家三楼卧室盗窃酷派手机一部,在一楼店铺盗窃人民币700元。5.2016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蓝溪镇歧滩村大路X号黄某某家盗窃小米5手机一部、精工牌机械手表一块、人民币540元;到歧滩村大路X号黄某某家盗窃人民币600元;到歧滩村六岭上路X号黄某某家盗窃华为P8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小米5手机价值人民币1119.3元、华为P8手机价值人民币1950元、精工牌机械手表价值人民币720元。6.2016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太拔镇大坑村友谊X号黄某某经营的副食店盗窃人民币4000元。7.2016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蓝溪镇龙丰村龙丰北路X号范某某家盗窃人民币130元。8.2016年10月间,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蓝溪镇沈田村新村路X号张某某家盗窃人民币400元。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向本院提交了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二轮摩托车等物证,德江县公安局和上杭县公安局分别出具的户籍证明,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游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福建省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贵江、丘炬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谭贵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贵江自愿认罪,但辩解认为起诉指控的第六起盗窃金额约1800元,对指控的其余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丘炬林自愿认罪,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谭贵江多次到上杭实施盗窃,被告人丘炬林明知被告人谭贵江实施盗窃,仍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谭贵江从永定区租住房出发到上杭县稔田镇、蓝溪镇、太拔镇等地,被告人丘炬林在路边等候,被告人谭贵江进入村民家中实施盗窃,后被告人丘炬林再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谭贵江回永定区的租住房。被告人谭贵江、丘炬林参与盗窃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1496.3元。1.2016年8月27日晚,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稔田镇化厚村树子里路X号游某某家盗窃AppleiphoneSE苹果手机一部、现金4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75元。2.2016年9月13日晚,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蓝溪镇觉坊村下屋路X号廖某某家盗窃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3.2016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稔田镇官田村福星楼5号李翔家中盗窃红米NOTE2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2元。4.2016年9月19日晚,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稔田镇化厚村上游屋路X号游某某家三楼卧室盗窃酷派手机一部,在一楼店铺盗窃人民币700元。5.2016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蓝溪镇歧滩村大路X号黄某某家盗窃小米5手机一部、精工牌机械手表一块、人民币540元;到歧滩村大路X号黄某某家盗窃人民币600元;到歧滩村六岭上路X号黄某某家盗窃华为P8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小米5手机价值人民币1119.3元、华为P8手机价值人民币1950元、精工牌机械手表价值人民币720元(该手表已发还)。6.2016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太拔镇大坑村友谊X号黄某某经营的副食店盗窃人民币1800元。7.2016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蓝溪镇龙丰村龙丰北路X号范某某家盗窃人民币130元。8.2016年10月间,被告人谭贵江到上杭县蓝溪镇沈田村新村路X号张某某家盗窃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谭贵江、丘炬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二轮摩托车等物证,德江县公安局和上杭县公安局分别出具的户籍证明,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游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福建省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贵江、丘炬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496.3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俩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谭贵江提出对起诉指控的第6起其盗窃现金约18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虽然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经营的副食店于2016年10月18日晚被盗现金4000余元,但其陈述亦证实被盗现金每种面值的具体张数已记不清楚,而被告人谭贵江到案后一直供述其在该店盗窃后经清点现金约1800元。因此,对该起事实采信被告人的供述为妥。故被告人谭贵江的该辩解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谭贵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丘炬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俩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贵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缴,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丘炬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缴,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谭贵江、丘炬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76.3元:其中,游开照2775元、廖澄英300元、李翔462元、游南福700元、黄庆锋1659.3元、黄庆长600元、黄名生1950元、黄凤纪1800元、范菊仙130元、张万宾400元。四、扣押的红色弯梁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晓君代理审判员 游湘莲人民陪审员 吴四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蓝丽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