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凯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韩继禹与张道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禹,张道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凯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韩继禹,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张道刚,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生,住贵州省黄平县。原告韩继禹与被告张道刚返还原物纠纷发回重审一案,本案定于2017年4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继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韩继禹负担。审 判 长 潘政旭审 判 员 佘 坤人民陪审员 杨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礼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