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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凯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韩继禹与张道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禹,张道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凯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韩继禹,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张道刚,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生,住贵州省黄平县。原告韩继禹与被告张道刚返还原物纠纷发回重审一案,本案定于2017年4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继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韩继禹负担。审 判 长  潘政旭审 判 员  佘 坤人民陪审员  杨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礼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