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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定家与被告郭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普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家,郭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494号原告:王定家,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郭长海,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原告王定家与被告郭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郭长海住址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彩霞代理审判员  王子霞人民陪审员  王铭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耀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