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月塘路0111号对面。法定代表人何惠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金清,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金清支付物业服务费1512元和公摊费水电费1977.7元、滞纳金696.27元及利息419.29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负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金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账号:6228480848815757671)有存款人民币4680.26元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金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账号:6228480848815757671)的存款人民币4680.26元,并由协助单位汇入至本院银行标的款账户(开户名: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厢西分社,账号:52541201010863592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华海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代理审判员 陈建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兆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