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47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男。原告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杭西商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3293.64元,案件执行费699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浙H×××××车辆、浙H×××××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经查找亦未发现车辆下落。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各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京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艳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