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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7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汪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和好,并共同居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执343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四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跃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