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尚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429号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铭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晶,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张家口尚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万恒,该公司经理。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尚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世纪大象群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