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4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何金娥、万年县兴隆源竹木加工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娥,万年县兴隆源竹木加工厂,罗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495-2号申请人何金娥,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万年县兴隆源竹木加工厂,住所地万年县大源镇石下村。法定代表人罗会文,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罗会文,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何金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万年县兴隆源竹木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万年县兴隆源竹��加工厂立即赔付工伤赔偿款270048.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已变更为万年县茂林竹木加工厂,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万年县兴隆源竹木加工厂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会文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本院鉴于被执行人万年县兴隆源竹木加工厂系罗会文开办的企业,组成形式为罗会文个人经营,于2017年1月3日依法追加罗会文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对被执行人罗会文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罗会文在万年县大源镇严家村委会柳家村有房产一栋,遂依法于2017年1月4日予以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会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做执行和解工作,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二被执行人赔付160000元即了结该案��余款110048.12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当场支付赔偿款10000元,剩余150000元按计划付清。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10000元,待执行标的1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亲孟审判员 王贵华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文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