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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维与梁秀兰、吉林省九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梁秀兰,吉林省九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王维。被执行人:梁秀兰。被执行人:吉林省九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维与梁秀兰、吉林省九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梁秀兰、吉林省九鼎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梁秀兰是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胡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