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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录庆与被告杨福平、徐新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录庆,杨福平,徐新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201号原告:赵录庆,男,汉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奇台县人,高中文化,农民。被告:杨福平,女,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徐新潮,男,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原告赵录庆与被告杨福平、徐新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赵录庆于2017年4月7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录庆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录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为25元,由原告赵录庆负担。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