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恒与肖燕为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李恒,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18日,住邓州市建设街三组。被执行人:肖燕,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19日,住邓州市裴营乡许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恒与被执行人肖燕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81执59号案件的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新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