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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思远与尹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远,尹艳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300号原告:吴思远,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赤峰市。被告:尹艳萍,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吴思远与被告尹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吴思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思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思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娜布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