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相坤与刘彦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坤,刘彦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295号原告刘相坤,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刘彦鹤,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负责人经前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要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坤诉被告刘彦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相坤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万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