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南通盛源粉煤灰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威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盛源粉煤灰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威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09号原告(反诉被告):南通盛源粉煤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27幢3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9740743XT。法定代表人:顾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苏周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威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工业集中区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45541274。法定代表人:陆云达,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江苏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通盛源粉煤灰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威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本反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双方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盛源粉煤灰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威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514元(已减半),保全费3134元,由南通盛源粉煤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南通市通州区威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虞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