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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覃某、覃某龙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覃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36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覃某,男。 被告人覃某龙,男。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覃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覃某、覃某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覃某、覃某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 决 一、被告人覃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覃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