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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常某某,常某某,常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常某某,孙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陕0528民初65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系死者常某某之妻。原告:常某某,男,汉族,农民。系死者常某某之子。原告:常某某,女,汉族,农民。系死者常某某之长女。原告:常某某,女,汉族,农民。系死者常某某之次女。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青辉,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雷增军,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某某,常某某,常某某,常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常某某,常某某,常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小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党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