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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宝清县夹信子镇奋斗村村民委员会与周艳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夹信子镇奋斗村村民委员会,周艳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652号之一原告宝清县夹信子镇奋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奋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万斌,该村委会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国林,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周艳芹,女,1959年8月22日出生,无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了原告宝清县夹信子镇奋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周艳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延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