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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甘南县长山乡建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甘南县长山乡建华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183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甘南县长山乡建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庆富,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甘南县长山乡建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