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西安天将门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将门业有限公司,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将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权,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将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陕1024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由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给付西安天将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6万元,负担诉讼费2300元。判决书生效后,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西安天将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016元(案件款1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16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23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昌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