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江浩、吴金霞与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浩,吴金霞,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江浩,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金霞,女,汉族,1943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151号盛世太白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范保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浩、吴金霞与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执1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柳佳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