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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利忠、沈国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忠,沈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937号申请执行人:杨利忠,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沈国荣,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伟强与被执行人沈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国荣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