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建春与王瑞超、朱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建春,王瑞超,朱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019号原告:吉建春,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王瑞超,男,成年,住濮阳县。被告:朱亚飞,男,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吉建春诉被告王瑞超、朱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另行起诉,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建春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建春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晁山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