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朱礼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礼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5刑初3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礼庆,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崇义县,家住崇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被崇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礼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林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礼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朱礼庆和朋友在崇义县横水镇淘锡坑饮酒后,驾驶赣B×××××号二轮摩托车沿S324线从淘锡坑出发往崇义县县城方向行驶,途经该镇碧坑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黄某驾驶因故障停放于道路右侧的湘10H29**号大中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朱礼庆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朱礼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5mg/100ml。经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朱礼庆、黄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礼庆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礼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及无前科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黄某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朱礼庆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崇义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复印件,谅解书,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朱礼庆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礼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礼庆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知罪悔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礼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