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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董昊与方维嘉、隋阳、姜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昊,方维嘉,隋阳,姜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238号原告:董昊。委托代理人:董广舟。被告:方维嘉。被告:隋阳。被告:姜汉。原告董昊诉被告方维嘉、隋阳、姜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董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