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吕洪与被告四川凯瑞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四川凯瑞德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951号原告:吕洪,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四川凯瑞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永定河路以北,三杰机械制造公司以西。法定代表人:吴敏。原告吕洪与被告四川凯瑞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吕洪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公告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洪撤回起诉处理。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吕洪负担。审 判 员 林小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温 怡书 记 员 江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