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493号原告: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东路同曦街E-3幢110A。法定代表人:余贵华。委托代理人:张振伟,江苏正大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强,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南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庆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吕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