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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同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惠仙、吴天宝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15执350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同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惠仙、吴天宝、南京满庭芳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同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冯惠仙、吴天宝、南京满庭芳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冯惠仙、吴天宝、南京满庭芳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2015)江宁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冯惠仙、吴天宝、南京满庭芳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