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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庄国强与李惠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国强,李惠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3908号原告:庄国强,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惠龙,男,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丹,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国强与被告李惠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庄国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庄国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惠龙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晓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季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