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钟东方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东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37号罪犯钟东方,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东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钟东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东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间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五、二〇一六年度监狱表扬。考核分经折算为2980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钟东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东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