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运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457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451号。受理日期:2017年4月1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玳鸿。被告人:李运万,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道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李运万酒后无证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子芳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运万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5.55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李运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运万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运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运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子杰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