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峰龙与王成、冷素影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龙,王成,冷素影,冷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177号原告:王峰龙,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安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冷素影,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冷艳,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益伟,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明,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峰龙与被告王成、冷素影、冷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峰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栾安宁,被告冷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益伟、周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峰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3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1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修建房屋,一层建起时将欠款全部给付,如房屋不能修建,其相关费用由被告等人负责赔偿。被告等人并负责跑腿办事,所支出费用由原告负责。在房屋修建过程中,三被告以修建房屋需要请客送礼等事项为由在2011年11月28日、2011年12月14号分两次向原告索要钱款共计30000元。现双方约定修建的房屋尚未建成,三被告仍以请客送礼为由继续向原告索要钱款,阻止原告继续施工。被告王成、冷素影、冷艳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2011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时,签订主体有多人,原告不能证明涉案款项由其个人支付;原告所述情况不实,涉案房屋实为原告自行建造,因双方明确约定,被告只为其跑腿办事,请客送礼由原告负责,因此三被告也未以修建房屋需请客送礼为由向原告索要钱款3万元。双方间不存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退一步说,即使本案存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原告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冷素影与被告冷艳系姐妹关系。2011年11月20日,王锋兰(甲方)与张传亮、张洪道、张巨强、张巨平、被告王峰龙(乙方)签订《合同》一份,内容:“甲方自愿将冷庄东地靠张桥口,北靠大陆东西48米,南北37米的地租给乙方七十年整。总款三十三万元(33万元),如有反悔,赔偿双倍损失,即日起生效”。2011年11月20日,王锋兰、冷丽、原告冷素影、原告冷艳(甲方)与张传亮、张洪道、张巨强、张巨平、被告王峰龙(乙方)签订《合同》一份,内容:“甲方负责帮乙方建房,必须建起。首付贰拾万元整,下欠壹十叁万元。一层盖好付清,如一层扒了由甲方赔偿损失。甲方负责跑腿,请客、送礼由乙方负责。”原告自认房屋主体于2012年建成,2013年原告入住。租金款330000元全部付清。2011年11月28日,被告冷艳向原告出具收条1张,内容:“冷艳收到房子现金10000元”。2011年12月14日,被告王成、冷素影出具收条1张,内容:“收到现金20000元跑腿办事”,该欠条现由原告持有。2012年9月10日,被告为原告占用的上述土地向阜南县赵集镇财政所缴纳“耕地占用税”8250元,被告提供票据4张,编号分别为0262561、0262562、0262563、0262564,均加盖“阜南县赵集镇财政所”字样印章,原告对该组票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款为建设房屋和跑腿办事等30000元是事实。被告为原告交纳了耕地占用税等,证明原告对此款的用途是明知的,也是自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依据不当得利起诉三被告,未提供三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依据。本院认定被告收取原告款确为原告利益开支了部分费用,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峰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王峰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田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