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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峰诉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21号原告:刘峰,男,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李金龙,男,铜川市耀州区人。原告刘峰与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峰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