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峰诉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21号原告:刘峰,男,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李金龙,男,铜川市耀州区人。原告刘峰与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峰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