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蚌埠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夕建、王玲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夕建,王玲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蚌埠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太平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99905-2。法定代表人:马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夕建,男,汉族,1956年8月19日生,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王玲丽,女,汉族,1957年10月5日生、住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玲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玲丽在中国工商银行36×××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士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