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7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可为与吴向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为,吴向顺,何文林,吴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7028号原告:张可为,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向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何文林,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吴成涛,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张可为与被告吴向顺、被告何文林、被告吴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张可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张可为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可为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张可为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1375元,退还原告张可为。审判员 梁联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渠守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