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邢文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邢文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13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旭东,任公司经理。被告邢文彬,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玉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