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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继清与王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继清,王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092号原告:梁继清。被告:王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继清与被告王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梁继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继清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继清负担。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