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继清与王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继清,王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092号原告:梁继清。被告:王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继清与被告王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梁继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继清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继清负担。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