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7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华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吉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张华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7983号原告:上海吉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徐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明。被告:张华堂,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上海吉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吉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章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