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娟与高鑫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娟,高鑫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鑫鹏。上诉人王娟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6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上诉人,给上诉人心理造成伤害。被上诉人没有将上诉人视为平等、具有人格尊严的民事主体,侵犯了上诉人的一般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精神损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高鑫鹏二审书面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王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原审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2.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审被告口头向原审原告进行了道歉,原审原告撤回了原审被告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原审原、被告通过微信方式相识相恋,2016年4月11日两人同居,后原审被告提出分手,双方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另查明,原审被告王鑫鹏已于2014年5月结婚,并育有两子。2016年5月6日,原审原告王娟至原审被告高鑫鹏老家交涉,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载明:双方协议1.自2016年5月6日起,双方解除同居关系。2.高鑫鹏自愿补偿王娟人民币5000元整。此外补偿款为一次性补偿,以后不得再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高鑫鹏于订立本协议书之日以现金方式给付王娟。3.高鑫鹏、王娟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应尽量少有往来,双方各自保存一份尊严,不干扰对方生活。4.双方分手后不得在任何场合散布影响对方的语言,并不得有任何不利对方之行为。5.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本协议书存海安县老坝港法律服务所。原审原、被告于协议落款当事人处签名捺印,许明香、吴礼旭于在场人处签名。同日,原审原告王娟向原审被告高鑫鹏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补偿款5000元整。再查明,原审被告高鑫鹏提出分手后,直至庭前即2016年10月,原审原告王娟频繁发送短信或微信给原审被告,内容较暧昧。以上事实,由原审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原审被告提交的协议书、收据、短信、微信记录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一般社会道德。原审被告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原审原告进行恋爱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对婚姻应忠诚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协议书解除同居关系,原审被告并支付原审原告5000元作为赔偿,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此外,原审原告在已知原审被告婚育信息后,仍多次发送暧昧信息给原审被告表达爱意,其行为亦不符合善良风俗,违反了一般社会道德。综上,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审原告王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审原告王娟负担。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上诉人恋爱同居,一审法院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对婚姻应忠诚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从道德上应予以谴责。上诉人在已知被上诉人婚育信息后,仍多次发送暧昧信息给被上诉人表达爱意,一审法院认为其行为亦不符合善良风俗,违反了一般社会道德亦合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王娟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王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学辉审判员 曾雪蓉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毛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