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5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虎与赵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虎,赵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5293号原告:于虎,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赵鑫,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虎诉被告赵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虎以其正在与被告赵鑫协商还款事宜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于虎负担。审判员 杨存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文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