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430瓮安邮政银行申请执行田景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田景明,雷安英,潘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负责人曾凡梅,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庆,系该支行员工,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田景明,男,汉族,1992年10月15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雷安英,女,苗族,1948年11月1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潘胜华,男,苗族,1950年12月10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申请执行田景明、雷安英、潘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雷安英是草塘工商所退休职工,在瓮安县政府办公室每月有养老金总金额57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雷安英差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本息共计71100元:二、雷安英自愿于2017年4月起每月限额冻结其在瓮安县政府办公室养老金中3500元给申请人,直至本息还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对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