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园区南部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吴汶濠,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原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董永路东侧滨湖天地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胡润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930.00元。但上诉人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