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银海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阳龙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银海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阳龙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银海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05号7栋院内T区101-105号。法定代表人:王培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阳龙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化家村。法定代表人:佟利军,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04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阳龙农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银海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阳龙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哈尔滨阳龙农牧有限公司未履行(2016)黑0104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哈尔滨阳龙农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阳龙农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阳龙农牧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哈尔滨阳龙农牧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