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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2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成华区新兵茶博士茶叶经营部与被告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亿铭茶叶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华区新兵茶博士茶叶经营部,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亿铭茶叶有限公司,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2580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成华区新兵茶博士茶叶经营部。经营者杨文法。被告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欢。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亿铭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美玲。第三人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成华区新兵茶博士茶叶经营部与被告成都亿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亿铭茶叶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涌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成华区新兵茶博士茶叶经营部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案件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亿铭茶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案件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的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成华区新兵茶博士茶叶经营部撤回对本案本诉的申请。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亿铭茶叶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反诉的申请。案件本诉受理费215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华区新兵茶博士茶叶经营部承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亿铭茶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