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与曾玉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曾玉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27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法定代表人:罗勇,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玉军,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与被告曾玉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武装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文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