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执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823号之一申请人李某,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执行人曹某,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曹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2民初20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曹某应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共同购买的×××号比亚迪轿车过户到申请人李某名下,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曹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某名下×××号比亚迪轿车按揭贷款已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某名下的×××号比亚迪轿车过户到申请人李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令狐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露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