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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松业与莱芜市羊里镇东温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松业,莱芜市羊里镇东温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128号原告:田松业,男,195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莱芜市羊里镇东温石村民委员会,住址: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东温石村。法定代表人:李秀萍,职务:主任。原告田松业与被告莱芜市羊里镇东温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田松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松业撤回对被告莱芜市羊里镇东温石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田松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晓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景婷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