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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867龚超与钱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超,钱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867号原告:龚超,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钱宗华,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龚超与被告钱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月3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龚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24.50元,减半收取计762.25元。审 判 长  黄素兵审 判 员  陆宇峰人民陪审员  周美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