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9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勇与张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张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9642号原告:罗勇,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文,男,1985年1月14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罗勇诉被告张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罗勇于2017年4月7日以被告已实际归还大部分款项、原告不再追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勇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50元,由原告罗勇负担。审判员 赵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旭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