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与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康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47号原告: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长友,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奇,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汝山,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康红,女,1977年12月13日,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省三九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