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庞建华与周明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建华,周明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546号原告:庞建华,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森、王体伟(特别授权),鱼台王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明旭,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庞建华与被告周明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庞建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