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7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庞建华与周明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建华,周明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546号原告:庞建华,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森、王体伟(特别授权),鱼台王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明旭,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庞建华与被告周明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庞建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蕊 搜索“”